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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不和埋祸根,冲动报复成杀人
来源:王松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量:1081
 

案情简介:孔某某是一个老实巴交的人,自己开一个五金建材店铺,平时也给别人干一些装修的活201282日这一天帮邻居干活,中午喝了一斤多白酒,就去理发店理发,正好碰见经常挖苦讽刺自己的邻居崔某某,崔某某说一句话,孔某某当时没有听清楚,以为是骂自己,平时被压抑的怒火顿时爆发,他随手拿出平时干活用的裁纸刀,向正在椅子上躺着刮脸的崔某某脖子上划一下,崔某某感觉不好就往外跑,没跑多远就晕倒在地,经抢救,已经没有大碍。但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被害人,为被告人作了定性错误的辩护,虽然没有被法院采信,但在量刑是明显从轻,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孔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几点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首先,主观上,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从双方的关系来看,被告人的店铺和被害人的店铺相邻,根据他们的邻居反映,两家相处的还可以。引起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害人平时喜欢拿被告人开玩笑,让被告人心里不高兴。案发当天,双方正好在理发店相遇,由于当时被告人喝了一斤半白酒,神智已经不太清楚,以为被害人说自己坏话,就产生教训一下被害人的动机。可见,案发以前,双方没有深仇大恨,案发当天也没有发生大的争执,被告人仅仅认为被害人说了自己的坏话,心里有些生气,但也不至于让被告人产生杀人的动机。从被告人的性格和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是一个老实本分、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人,和凶残暴躁的杀人狂有本质的区别,况且双方又是多年相处的邻居,不可能动不动就产生杀人的动机。从案发以后被告人的表现看,当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受伤以后,被告人赶快拨打120,这说明被告人不但不希望被害人死亡,而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本案被告人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虽然在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供述中,有些语言似乎可以说明被告人有杀人动机,但是,这些供述有的的在醉酒状态下做出的,有的是在没有给被告人阅读就让被告人签字的供述,上述供述又与其它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以此就草率认定被告人具有杀人动机和故意。

其次,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实施杀人行为。2012821540分许,被告人酒后到阿祥理发店理发,正好碰到被害人崔某某,以为被害人说自己坏话,就想教训一下被害人,回自己的店内随手拿一把裁纸刀。此裁纸刀刃长约8厘米且比较锋利,当被告人来到被害人身边时,被害人根本没有任何防备,此时如果被告人想杀害被害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达到目的。事实上,被告人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先把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想吓唬吓唬被害人,让他以后不再欺负自己,即便被害人不认错,顶多划伤一层皮,出出气。可是,被害人猛然一抬头,造成被害人的颈部被划一条约15厘米的刀口,被害人夺刀时,刀刃又划伤了被害人的手掌。当被害人往外跑时,被告人并没有追赶,说明他教训被害人的目的已经达到,就停止了再次伤害行为。当被害人突然晕倒时,被告人唯恐发生更严重的后果,赶快拨打120急救电话。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没有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被告人这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仅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以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待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害后果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在一个地方做生意,本应该相互照顾、相互尊重。可是被害人多次挖苦讽刺被告人,让被告人在邻居面前很没有面子,可见,是被害人不文明的行为诱发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现在被害人已经康复,损伤程度是轻伤,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这和恃强凌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相比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一事实。

四、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案发生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通过家属多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为了弥补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要求其家属多次和被害人进行协商赔偿事宜,想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孔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自首,危害后果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悔罪彻底,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 王松柏

201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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