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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别人买房,不料锒铛入狱
来源:王松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量:1256
 

案情简介:2010年六月,被告人高某某知王某某、田某某是通许县农民,不具备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为了牟取利益,收取了王某某、田某某现金后,找到杨某某,杨某某收取高某某交的大部分现金后就找到李某某,让其伪造顺河回族区宋门办事处、公园路居民委员会、苹果园办事处、苹中社区委员会、宋门关派出所、苹果园派出所等单位印章及户口本,杨某某用上述伪造的材料为王某某、田某某申购经济适用房。

案发后上述部分人员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起诉至人民法院,我担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分析案情和会见被告人,为被告人杨某某做了罪轻的辩护,辩护意见基本被法院采纳,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帮助别人买房,不料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2010年六月,被告人高某某知王某某、田某某是通许县农民,不具备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为了牟取利益,收取了王某某、田某某现金后,找到杨某某,杨某某收取高某某交的大部分现金后就找到李某某,让其伪造顺河回族区宋门办事处、公园路居民委员会、苹果园办事处、苹中社区委员会、宋门关派出所、苹果园派出所等单位印章及户口本,杨某某用上述伪造的材料为王某某、田某某申购经济适用房。

案发后上述部分人员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起诉至人民法院,我担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分析案情和会见被告人,为被告人杨某某做了罪轻的辩护,辩护意见基本被法院采纳,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徒刑十个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以及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不持异议,下面仅就其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发表几点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参考。

一、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动机不是杨某某提出的。

2009年下半年,郑某某找到杨某某,说他老表陈某某在房改办工作,能给没有资格的人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证,让杨某某给他介绍客户,在这种情况下,杨某某就让郑某某给王某某、田某某办申购证,申购证没有办好,郑某某出国了,杨某某自己不会办理,只好找到马某某,马某某提出需要刻几个假公章盖在申请表上,这时马某某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联系伪造公章的事。可见,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意图是马某某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并不知道还需要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当然也不认识伪造印章的人。

    (二)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为了看清被告人杨某某的在整个犯罪过程到底起多大的作用,我们有必要从头说起:郑某某的老表陈某某在房改办工作,郑某某利用这种关系,帮人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证来从中牟利,郑某某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就让人给他介绍客户。在这种背景下,才发生本案的犯罪行为。先是本案另一被告人高某某通过中间人找到杨某某,想通过被告人杨某某为其朋友王某某和田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证,被告人杨某某就把从高某某手里接到办证费用交给了郑某某,再由郑某某找陈某某办理。但是,由于郑某某出国无法亲自办理,就让杨某某把费用直接交给陈某某,让陈某某办理。办证需要很多手续,杨某某不会办,只好找到经常替人办申购证的马某某,并给马某某一部分费用。为了完善申报手续,马某某就让李某某帮忙伪造印章,李某某就找到肖量,由肖量制作四枚假印章。利用上述印证伪造了申购手续,最终获得了申购证,这就是整个犯罪经过。从上述犯罪经过可以看出,杨某某只起一个介绍作用,就是将这种非法业务介绍给郑某某,自己扣除一小部分辛苦费后将大部分费用转交给郑某某,所有的手续均由郑某某办理。由于郑某某出国,才由马某某替代郑某某完成伪造申报材料的工作。实际上也是马某某直接联系伪造证据和公章的,杨某某只是陪同去或者去取伪造好的公章,这些行为均是辅助性的。没有杨某某的参与,马某某和其他人也能顺利地完成犯罪行为。所以说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

基于上述二点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应该认定为从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某主管恶性较小,造成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杨某某退伍以后,一直经营一个销售建材的店铺。是郑某某主动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让杨某某帮忙找客户,杨某某出于好心,给朋友帮忙,并不是以此为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数额并不多也没有获取太大的利益。和那些为了获取巨大利益而大量制作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相比主管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三、被告人王某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

被告人杨某某曾是一名军人,多次立功受奖,转业后一直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仅能遵纪守法,而且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这次犯罪是由于社会的大环境和本人法律意识淡造成的,属于初犯。

四、被告人杨某某能自愿认罪,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既不推诿也被抵赖,在今天的庭审中能当庭认罪,能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深感悔恨,悔罪彻底。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自愿认罪伏法,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所具有的上述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杨某某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 王松柏

                               2012年6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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